离婚后婚内债务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来源:中国讨债网   时间:2016-11-18   点击:

2014年12月30日,邹文、陈晨分别持欠条要求鲁双和冷莉支付他们货款41860元和11000元。邹文说,鲁双自2011年起至2013年11月底在他那进货做卷闸门和折板材,至今都没有将材料款给他。陈晨也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对于这两笔债务,鲁双没有任何异议,只是请求前妻冷莉共同承担债务。

听到这个请求,冷莉表示很无辜,反对鲁双提出的请求。“他欠款的时候我们已经离婚了,我根本不知情。”冷莉说,既然双方的离婚协议上已明确注明双方无共同债务,她有理由拒绝共同承担债务。

为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邹文、陈晨还拿出了相关票据。其中,邹文提交了从2012年3月24日至2013年12月4日的提货单79张(同一月份内的提货单均为连号单据)、送货单4张,其中有2张无鲁双签名,有1张系涂改他人名字后签字,1张已注明收货人并非鲁双;陈晨也拿出了版面内容一致的送货单5张,5张送货单上均无鲁双的签名。那么这笔婚内债务是否需要共同偿还呢?

婚姻家庭律师解答:2010年起邹文和陈晨在浏阳合伙经营门业生意。而邹文、陈晨和鲁双三人是朋友。审理中发现几个疑点:首先,邹文提交的提货单与送货单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其次,冷莉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鲁双并未从事门业加工;再次,邹文诉称的双方开始业务往来、停止业务往来以及开始欠款的时间与鲁双冷莉相识、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的时间高度吻合,使人对本案债务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最后,鲁双和冷莉的婚姻关系仅持续14个多月,并且双方的离婚协议上已明确注明双方无共同债务。因此对于本案中婚内债务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这一问题,冷莉是无需偿还这笔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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