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跑路后作为担保人需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中国讨债网   时间:2017-06-19   点击:

  债务偿还期限已到,欠债人跑路后作为担保人需承担哪些责任?

  首先,担保人承担何种责任要视担保条款而定。担保责任分别有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被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其可直接将担保人直接起诉)和一般保证责任(先向被担保人求偿,不足部分由保证人补足,如需起诉,其需先向被担保人起诉。

  其次,被担保人逃跑并不影响起诉,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亦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欠债人跑路后作为担保人需承担哪些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欠债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欠债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欠债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欠债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欠债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欠债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欠债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欠债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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