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截图获法院认同

来源:中国讨债网   时间:2017-06-14   点击:

  近年来,微信、QQ等网上社交软件已成为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如果涉及债务纠纷,这里的内容可作为诉讼证据吗?记者昨日从河源市源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宗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

  无借条聊天记录截图获法院认同

  去年,诸某在与卢某在微信聊天时表示要向卢某借钱,后卢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借了6266元给诸某,又委托朋友转账400元给诸某。卢某共借了6666元给诸某,诸某承诺于去年8月16日偿还欠款。然而约定的时间过去两个多月,诸某仍迟迟不偿还借款。卢某认为诸某的行为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将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打印后作为证据,起诉至源城区法院追讨欠款。卢某提供的与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诸某在微信中承认借款,可以确认其与卢某发生6666元的借贷关系。另查明,由卢某提供的诸某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诸某微信用户名、转账记录户名、法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等应诉材料给诸某并由诸某以其真实姓名合法签收来看,可证明向卢某微信借款的微信号使用者、卢某转账的对象以及卢某起诉的对象确系为诸某本人。

  经法院核查,只要发生“微信红包”交易,那么有三处信息可供比对:

 (一)按“登陆微信→钱包→微信红包→发出的红包→选择年份→单击每项记录”方式可调出微信红包记录; 

 (二)按“登陆微信→钱包→交易记录→单击每项记录”的方式可调出微信的全部交易记录;

 (三)如果“微信红包”是通过微信的快捷支付功能支出的,则还会有相应的银行交易记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推荐讨债公司

Copyright © 2011-2017 www.taozhaia.com. 中国律师讨债官网 版权所有京ICP备15035383号-6